買硬體送盜版軟體的時代已經結束,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別忘了尊重著作權,以免為自己帶來侵權的刑責與賠償負擔。
「智慧有價」、「授權利用」是現代智慧財產權的基本觀念,電腦硬體機器的價值固然高,電腦軟體程式的價值更高,尊重著作權,可讓事業永續經營。
電腦賣場最常見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包括:
1. 賣電腦附贈未經合法授權的盜版軟體。
2. 賣多部電腦而未使用同一數量的正版電腦軟體。
3. 未經授權,將網路上的免費軟體或共享軟體燒錄於光碟作為贈品或出售。
4. 未經授權,設置電腦遊戲軟體供消費者投幣玩樂。
5. 燒錄或販售盜版軟體。
電腦賣場最容易觸犯著作權法的刑責規定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五、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第九十一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九十一條之一: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第九十二條:
「擅自以 ...... 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 以下罰金。」
除了刑事責任,侵害著作權者還須依侵害人所得利益及著作權人所受損害,負擔鉅額的民事損害賠償,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電腦賣場為了確保合法安全,千萬不要因為同業惡性競爭,以非法盜版吸引客戶,未獲利而先獲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