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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及補充學校健康中心管理及護理人員用藥之規定暨相關原則」

「本校健康中心之傷口處理原則」

1. 依據「學校衛生法」、「護理人員法」、「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及「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規定辦理。

2. 緊急傷口護理:初次受傷時經學校護理師評估後,能立即處理的傷口,護理人員予緊急處置;如護理人員經其專業判斷,傷者係屬應經醫師診治之情況,則建議並請傷者前往醫療機構處理。

3. 常規傷口護理:如需使用醫師開立處方用藥或指示用藥,傷患需「自行攜帶」醫師開立的處方用藥或指示用藥,可請學校護理師協助處理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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