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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加強宣導~~對網路不得販售藥品及醫療器材的認知

主旨:對網路不得販售藥品及醫療器材的認知,詳如內文。
說明:
一、依據本局112年度「加強監控食品、藥物、化粧品違規廣告計畫」辦理。
二、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同法第92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27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三、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第1項規定:「非醫療器材商,除另有規定外,不得為第10條及第11條所定之業務。」,同法第7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13條第1項規定,非為醫療器材商而為醫療器材商之業務……」。
四、敬請貴校加強宣導衛生相關法規,並提醒學生勿觸法規,詳細規定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官方網站查詢(網址: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601441)。


附件 : 「非藥商/醫療器材商不得販售藥品/醫療器材」宣導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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