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內獎學金】114-1學期傳願獎學金即日起開放申請,於114年12月29日下午4點截止收件
一、獎勵對象名額及金額
大學部及碩士班學生每學期名額共計上限貳拾名,每名獎學金貳萬伍仟元整為原則;倘未達上限名額,審查小組得視實際符合資格之獲獎人數平均分配獎學金。
二、申請者資格與條件:
申請者應符合以下所列資格與條件:
(一)本校本國籍之大學部或碩士班正式學籍在學學生(不含在職專班及延畢生),新生(轉學生)入學當學期不得申請。
(二)須達以下學業成績規定或競賽成績規定,符合其中一項即符合申請資格:
- 大學部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含)以上或班級排名百分比10%以內,學期至少修習6學分(含)以上課程。
- 大學部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班級排名百分比25%以內,且前一學期成績班級排名百分比應較前學期進步3%(含)以上,每學期至少修習6學分(含)以上課程。
- 碩士班學生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九十分(含)以上,學期至少修習6學分(含)以上課程。
- 前一學期參加國際體育競賽獲頒國光體育獎章者或「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其有功教練獎勵辦法」獎勵者。
- 前一學期參加運動競賽,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獲得前三名者,或未列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舉辦之競賽運動種類獲得全國組比賽最高等級前三名者。
- 前一學期參加政府機關(學校除外)辦理之非運動競賽,獲得全國組比賽最高等級前三名者。
(三)符合本條第(二)款資格之本校學生,如係經地方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其父母或監護人因遭受重大變故(重大傷病或天災),導致家庭生活困難,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證明文件可為:重大傷病卡、殘障手冊、大型醫院診斷證明、公家單位證明等),並得優先受獎。
(四)符合本條第(二)款條件之本校學生,學生本人與父母親或監護人之前一年度財產及所得中,有以下情形者不得申請,但如家庭有特殊情況而導致有以下情形者請附上佐證資料。
-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綜合所得總額逾90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2萬元。
-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超過650萬元。
三、申請時間及手續:
填具申請表(如附表)1份,並檢附以下資料於114年12月29
1.自傳1份。
2.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3.學生本人與父母親或監護人之戶籍謄本(3個月內,需有詳細記事)或戶口名簿。
4.成績單。
5.參加競賽獲獎證明文件。
6.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父母、監護人因重大變故 (重大傷病或天災)導致家庭生活困難之證明文件。
7.學生本人與父母親或監護人之前一年度財產及所得證明(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免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