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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學生團體如有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 文康活動,應辦理臨時公演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

一、按「凡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對外售票、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臨時舉辦之娛樂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及「違反娛樂稅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之罰鍰; ……。」分別為娛樂稅法第8條及第13條所明定。

二、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得免徵娛樂稅。次依財政部102年12 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200711530號令: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 規定免徵娛樂稅。

三、有關娛樂稅「臨時公演申請書」、「代徵娛樂稅款保證 書」、「免徵娛樂稅申請(學校團體)」及「臨時公演領售與剩餘票券明細表」相關表格得至本局網站 (https://tytax.tycg.gov.tw)-便民服務-網路櫃檯-申請 書表及範例下載-娛樂稅逕行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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