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第29屆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選拔相關資料,歡迎推薦報名
一、為表揚優秀傑出之身心障礙國民,肯定其優良事蹟及對於社會之特殊貢獻,
以促進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相關議題之認識與關注,特設置「金鷹獎」。
二、候選對象:
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國民
三、候選標準:
(一)凡候選對象具有下列優良事蹟或特殊貢獻之一,足為身心障礙國民楷模者,經推薦得為候選人。
- 敦品勵行,敬業樂群,對教育領域,有特殊表現者。
- 發揮專長,學以致用,對精進專業知能,有卓越成效者。
- 熱心公益,回饋社會,對促進社會公益服務及活動,有傑出貢獻者。
- 特殊才能,出類拔萃,對體育、文化、音樂、藝術等領域,有優異表現者。
(二)5年內未曾獲選身心障礙楷模金鷹獎者;曾獲選而再參選者,須有創新事蹟,舊有事蹟不予計分。
(三)品德操守良好,最近5年內未曾因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或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者。但過失犯、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或符合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但書不予記載各款者,不在此限。
四、推薦作業:
推薦單位應於114年4月25日(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前,檢附所推薦
候選人資料函送主辦單位審查
五、推薦候選人時應附下列資料:
1. 推薦表、檢核表各1份。
2. 候選人生活照2張(4*6格式,請於相片背面具名)。
3. 候選人身分證之正、反面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各1份
4. 以往得獎或傑出成就等相關資料影本1份。
5. 切結書1份及候選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6. 中央勞工、文化、教育、體育等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社政主管機
關或各級學校,以推薦1至2名為原則,並應檢附推薦公文(函)。
六、頒獎及表揚:
當選人經評定後,主辦單位將以正式公文函知當選人本人及其推薦單位,
並擇期舉行表揚典禮(地點、時間另定),獎勵內容為:
(一)獎金新臺幣1萬元整。
(二)金鷹獎座乙座。
(三)金鷹獎章乙枚。
七、其他事項:
(一)相關表格公布於本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站
(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頁面連結https://gov.tw/twh)
(社會及家庭署官網,頁面連結https://gov.tw/bak)
(二)得獎人如發現有不實之情事或其他具體事實足以認為品德操守不良,
情節嚴重,有確實證據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頒發之獎章、
獎座及獎金。
(三) 為保護參選人個人資料,相關文件應以密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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