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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規定公開遴選114年度符合資格之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參與初選

一、依據「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規定,大專校院及鈞部得推薦名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10人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推薦2 人,經鈞部初選後,得推薦12人,參加決選。

(二)鈞部:得推薦行政人員、從事研究人員1人或2人,參加決選。

三、請鈞部於114年4月11日(星期五)前完成初選作業,並將 初選錄取人員相關資料,函送本署委託辦理學校國立臺南特殊教育學校(收件人:楊靜宜秘書;地址:709040臺南 市安南區長和路二段74號);

以郵戳為憑,逾期恕不受理。

四、需函送之相關資料如下,請掃描為PDF以隨身碟提供:

(一)送件資料檢核表。

(二)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

(三)近五年具體事蹟佐證資料(至多不超過30頁)。

(四)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

(五)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五、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列入鈞部備查資料,其餘資料於公開表揚2個月後退還;決選經核定當選者,經查其推薦程序未經公開方式、遴選程序違反法令規定,或填具、檢送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

撤銷其核定處分,並不予表揚;已表揚者,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返還獎座、獎狀及獎金;當事人及相關人員,並依法令規定予以議處。

六、本案陳請鈞部併轉知各大專校院辦理推薦事宜。

七、檢陳「教育部114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表」、 「教育部114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送件資料檢核表」 及「各級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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