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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資訊】114學年度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自114年9月8日起至114年10月7日止

★注意事項提醒:

1. 114學年度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申請自114年9月8日起至114年10月7日截止(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者不得再申請弱勢助學)。

2. 請114年10月7日前將以下資料交到行政大樓5樓學務處課指組:

(1) 紙本申請書(登入校務資訊系統申請並列印,可參閱附件申請說明)

(2) 113-2成績單(新生免付)

(3) 學生本人及父、母親或法定監護人3個月內之戶籍賸本或新式戶口名簿(須有詳細記事,若不同戶籍皆要申請)

3.不需繳交所得資料,學校會將申請資料送教育部,再由教育部轉由財政部查調所得等資料。

 

★每學年辦理一次,補助金額自下學期註冊費扣除,相關說明如下:

1. 本案助學金依據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如附件)辦理,本校自114年9月8日起至10月7日止受理申請,預計於114年12月底前公布審核通過名單及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自114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直接扣除。(申請本計畫學生,應於規定時限內繳交114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 

2.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應符合下列情事:

(1)家庭年所得學士班未達90萬元、碩博士未達70萬元。(謹計算(7)的應計人口所得,同學不必去國稅局查所得資料,由教育部統一查核)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60分。(新生免)

(5)已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者,除法規或政府其他同性質助學措施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助學金。

(6)學生在上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下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7)應計人口為:

A.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B.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C.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未婚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而無撫養事實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4.補助金額:

5.辦理方式:

請於本校校務資訊系統登錄資料並列印申請表(操作方式:以IE瀏覽器進入學校首頁NTSU ONE,帳號為學號,密碼為n學生個人身分證字號(若自行更改過密碼請以更改後密碼登入),進入再點選校務資訊系統,進入學務系統/學生區/就學貸款減免補助/申請減免補助/弱勢學生助學申請,要記得補輸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資料後按新增,再按送出,即可列印申請表),校務系統於114年8月29日開放申請,系統操作說明如附件,請連同申請表及應備證明文件,於114年10月7日前送行政大樓5樓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林小姐,逾時不候。

6.其餘請見本校網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弱勢學生助學計畫項下或逕洽承辦人林小姐(03-3283201轉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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