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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有關大專校院辦理社團及校園活動應注意醫事法規事項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7月14日衛部中字第1149001417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學校學生社團辦理中醫學知識交流活動,違反醫事相關法令規範,請貴校於辦理相關社團或校園推廣活動時,倘涉及臨床教學實作訓練性質,應審慎規劃活動內容 並留意講師或操作人員資格,不得有聘請未具合法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醫療行為之情事發生,以避免觸犯醫事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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