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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為擴大留用在臺畢業僑外生,有關本部113年6月14日公告社會工作師工作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專門 性或技術性工作,其相關申請資格條件案

一、依據本部113年6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126號令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工作資格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一附表與雇主申請聘僱第一類外國人其他應備文件辦理。

二、為擴大留用在臺畢業僑外生,本部已修正審查標準,開放外國人在臺得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相關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社會工作師資格如下:

(一)工作內容: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

(二)外國人資格:符合審查標準第5條規定資格之一或第5條 之1(僑外生評點制)規定,且應取得社會工作師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三)雇主資格:應聘有專職社會工作師或具社會工作專業背景之專職社會工作相關人員一名以上,並為具備實習制度之下列社會工作師法定執業登記處所之一:

1、公立社會福利、勞工、司法或衛生機關(構)。

2、經立案之民間社會福利、勞工、司法或衛生機關(構)。

3、經立案之團體,其章程內容以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為主要宗旨或任務。

4、公立及私立各大專校院、中學或小學。

5、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機構。

6、其他社會工作師之法定執業登記處所。

三、依上,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社會工作師工作,需透過本部「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登打相關申請資訊,並檢附單位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雇主資格證明文件 (社會工作師法定執業登記處所證明、訂有社會工作實習計畫等相關規定或與大專校院社會工作系所簽訂合作契約證明文件及與具有社會工作師證書或具有社會工作系所學歷並有2年以上相關工作或教學經驗之專職社會工作人員簽訂之勞動契約證明文件)、外國人護照、聘僱契約、外國人學經歷證明、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等文件等,又倘文件齊備,將於本部收文日起7個工作天核發工作許可。

四、為利在臺就讀之僑外生了解前揭在臺工作之權益及使社會工作師法定執業登記機構,知悉聘僱外國人從事社會工作師規定,惠請轉知所轄大專校院、社會工作師法定執業登記處所等相關單位前揭規定,並配合加強宣導,以擴大留用外國專業人才。另相關申請資格及應備文件可至本部 「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查詢,或來電(電話:02- 89956000)將由專人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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