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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

一、依據勞動部本(113)年6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09126D號函辦理。

二、旨揭「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5條之1附表, 業經勞動部於本年6月14日以勞動發事字第1130509126號令修正發布,本次修正重點為:

(一)增訂社會工作師工作為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並明定外國人及雇主之資格條件。

(二)增訂有價證券、期貨事業及金融事業工作為財稅金融服務工作內容。

(三)增訂調度、督導等工作為製造業工作內容。

(四)修正畢業僑外生留臺工作評點表,增列採計實習經驗,並調整在校就讀期間領取政府提供獎學金之分項配分及 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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