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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體育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重點宣導項目)

一、依國立體育大學113年5月31日國體大性平字第1130052585號函辦理。

二、國立體育大學校園性別事件防治要點,於113 年 6 月 11 日 112 學年度第 3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為利宣導時效,摘錄要點第8、9條公告於新生專區,其餘條文可參考附件:

八、 學生於校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遭受性騷擾時,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辦理;事件之一方為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者,並適用性平法之規定。

前項所稱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指教導或提供學生專業知能、提供實務訓練及指導 學生實務操作訓練之人員。 本校知悉實習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性平法適用範圍者,得 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本校知悉實習生為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九、 教師(教練)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 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教練)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本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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