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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生畢業離校(更新日期:112年7月31日)

畢業離境

1.僑生:

持外僑居留證(ARC)者,離校手續完成後可直接離境(外僑居留證由航警人員收回),有特殊留臺需求請先至移民署申請延後出境。

2.港澳生:

持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者,離校手續完成後,須先至移民署辦理單次出境證,並於領證後10日內出境(居留證於辦理單次出境證時繳回)。若急需返港,可先持居留證出境,返港後再向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繳回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正本並轉交移民署作廢(攜帶居留證、畢業證明及紙本說明書)。如持居留證出境後未繳回,將無法再申請短期停留證件或觀光停留證件入境臺灣。

單次出境證應備文件:
1.入出境申請書1份(可上移民署網站下載填寫,或到移民署再填)。
2.學校畢業證書(查驗正本、收影本)。
3.臺灣地區居留證 / 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及 仍有效期之逐次加簽證。
4.證照費:新臺幣300元。
5.委託書(親自申請者免附)。
6.掛號回郵信封1個(自取者免附)。

※單次出境證需時5個工作天,請至移民署辦理。

※建議加附居留證正反面影本,並告知預計出境日期。

※核發單次出境證時效為10日,請留意提出申請之時機。

◎ 請參閱移民署網頁,網站: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5/12162/12209/55153/

畢業居留延長

1.法令規定:

畢業後原則上應返回僑居地。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二十三條:僑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僑生身分。但大學僑生畢業後經學校核轉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僑生身分。

2.延長居留:

完成離校手續後,若要在臺覓職或辦理個人事務,依規定須於居留期限屆滿1週前,須持畢業證書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

此段期間非供畢業僑生在臺工作,違規者即為非法工作,將被處罰,並限令出境。

勞動部規定,外生若是沒有工作許可證就自行打工,被查到的話需要罰3萬至15萬元罰鍰,同時將會被管制3年不得再來臺工作。

詳細內容可見移民署網站,網址: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244/7250/7296/%E5%B1%85%E7%95%99/41864/

※相關法條:「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第22條之1、「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及「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

 (一)「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第22條之1:

有關外國人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二)「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入國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18條:

有關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來臺就學之僑生畢業後,於居留期限屆滿前,有必要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經許可者,其臺灣地區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長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畢業健保轉出辦理

1.完成離校手續後,由學務處課指組辦理健保轉出手續,健保卡無須繳回。

2.若考上本校研究所同學,視同繼續加保,八月不會被轉出。

3.畢業後未立即離境,仍在臺滯留者,且居留證在效期內,在完成畢業離校手續當日後請至居留證記載之居留地(住)址所屬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轉入加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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