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生】簽證(Visa)辦理須知(更新日期:112年7月31日)
簽證(Visa)(僑生)
1.申請程序:
(1)申請人在中華民國境外且符合來臺就學居留規定者,應逕向中華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2)申請人如已持符合改換就學資格之停留簽證入境,得於停留期限屆滿至少8個工作天前檢具上列各項文件及簽證規費,向本局或中部、南部、東部、雲嘉南辦事處提出申請改辦居留簽證。
2.應備文件:透過海外聯合招生分發來臺就讀大學院校及專科、高中(職)等學校以下之僑生。
應繳文件 |
說明 |
1.簽證申請表 |
須至「簽證線上填表」填寫,列印產出具有條碼之簽證申請表,並親自簽名確認。 |
2.6個月內2吋彩色照片2張 |
背景須以白色為底色。 |
3.護照正本及影本 |
1.護照效期須為六個月以上且有空白頁。 2.請影印含照片在內之護照基本資料頁。 |
4.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正本及影本一份 |
1.繳驗最近3個月內由衛生福利部指定外籍人士體檢國內醫院或國外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居留或定居健康檢查項目表),國外健檢證明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 2.檢查項目及體檢醫院請參照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 |
5.分發通知書正本及影本 |
1.申請人必須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經由僑務委員會審查具有僑生資格後,並經教育部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就讀學校之僑生。 2.須持由教育部或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核發之分發通知書。 3.在學僑生申請改辦居留簽證須另檢附在學暨已註冊證明及在校成績單。休、復學僑生則須另附休、復學證明及在校成績單。 |
6.國外最高學歷證件(含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單) 正本及影本 |
須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經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倘原文件為中文、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連同原文件併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經由僑務主管機關指定之單位核驗。 |
7.其他視個案要求提供之文件。 |
1.視個案審查需求而定 (例如:財力證明、來台目的證明、來臺關係人保證書、父母同意書、原監護人同意書、無犯罪紀錄證明…等審核所需相關文件。 2.於國內申請者,須加影印最近一次來臺之簽證頁及入境戳章頁。 |
3.注意事項: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簽證核發為國家主權行為,中華民國政府有權拒發且無須說明原因,申請人所繳之簽證規費亦不退還。
※居留簽證在中華民國境內審核作業需8個工作天,申請人須於停留期限屆滿至少8個工作天前向本局提出申請。送件後經通知補件而未能於7日內補齊者,將退回申請並不退費。倘申請人之原停、居留許可期限在本次居留簽證審核期限間內屆滿,且因拒發簽證而致在臺逾期停、居留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主管機關依法裁罰者,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文件之正本驗畢後退還。檢附之文件如係於國外作成,應經中華民國駐外館處驗證;若係中國大陸地區製作之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中、英文以外之文件應併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英文譯本。
※居留簽證規費及美國籍人士申請簽證之相對處理費收費數額,請參考「外國護照簽證收費數額表」。
※以免簽證、落地簽證、電子簽證方式入境,或持非以就學目的之停留簽證來臺者,不得以就學為由要求轉換居留簽證或申請延長停留期限。選讀生或隨班附讀者,不得以就學為由申辦簽證。
※持居留簽證入境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獲改換發居留簽證者,應於入境次日或居留簽證簽發日起15日內,向居留地之內政部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外僑居留證及重入國許可。居留期限依所持外僑居留證所載效期;已逾停(居)留效期者,須依規定離境重新申請簽證。
※持有學校入學許可,不代表即可獲本國核發簽證;獲本國核發簽證者,並不代表即可進入我國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