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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學年度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申請自112/9/11-10/6截止

112學年度教育部弱勢助學計畫申請自112/9/11-10/6截止(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者不得再申請弱勢助學),

請112年10月6日前將紙本申請書及111-2成績單(新生免付),以及3個月內之戶籍賸本或戶口名簿請交到學務處課指組。

 

每學年辦理一次,補助金額自下學期註冊費扣除,相關說明如下:

1. 112年9月11日起至10月6日止受理申請,預計於112年12月底前公布審核通過名單及補助金額, 補助金額自112學年度第2學期註冊繳費單直接扣除。(申請本計畫學生,應於規定時限內繳交112學年度第1學期學雜費) 

2.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大專校院具有學籍(不含研究所在職專班),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且應符合下列情事:

(1)家庭年所得學士班未達90萬元、碩博士未達70萬元。(謹計算(7)的應計人口所得,同學不必去國稅局查所得資料,由教育部統一查核)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新臺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函報教育部專案審核認定,惟前開存款本金不得逾新臺幣100萬元。

(3)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4)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高於60分。(新生免)

(5)申請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及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人事行政總處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法務部被害人子女就學補助、法務部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新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費用補助、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單親培力計畫學費、學雜費及學分費補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申請。

(6)學生在上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下學期中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7)應計人口為:

A.學生未婚者:

a.未成年:與其法定代理人合計。

b.已成年:與其父母合計。

B.學生已婚者:與其配偶合計。

C.學生離婚或配偶死亡者:為其本人之所得總額。

3.未婚學生因父母離婚、遺棄或其他特殊因素,而無撫養事實者,得具明理由,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學校審查認定後,該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免予合計。

4.辦理方式:請於本校校務資訊系統登錄資料並列印申請表(操作方式:以IE瀏覽器進入學校首頁NTSU ONE,帳號為學號,密碼為n學生個人身分證字號(若自行更改過密碼請以更改後密碼登入),進入再點選校務資訊系統,進入學務系統/學生區/申請減免補助/弱勢學生助學申請,要記得補輸入父母或法定監護人資料後按新增,再按送出,即可列印申請表),平台已於112年8月30日開放申請,平台操作說明如附件,請連同申請表及應備證明文件,於112年10月6日前送行政大樓5樓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林小姐,逾時不候。

5.其餘請見本校網頁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弱勢助學計畫項下或逕洽承辦人林小姐(03-3283201轉1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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