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學金申請] 115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計畫
公告日期:115年10月1日
115學年度「教育部大專校院清寒優秀學生勵學獎學金」計畫
*獎勵對象僅含中華民國國籍之學士班二年級、三年級、四年級學生,不含學士班一年級、延修生、碩博士生及在職專班學生。
申請期間:即日起至115年10月14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
紙本繳交地點:行政大樓3樓316室
線上表單&紙本繳交缺一不可。
線上表單填寫:https://forms.gle/AsDQKUt8JCgcqz947
紙本繳交資料:
- 申請表(必)
- 學生證影本(需蓋有當學期註冊章,請黏貼於本申請表背面) (必)
- 身分證明文件(申請B類者免附) (必)
- 學期成績單 (114-1、114-2)成績單正本 (必)
- 學生本人與父母親或監護人之戶籍謄本(3個月內,需有詳細記事)(必)
- 學生本人與父母親或監護人前一年度(114年)財產及所得證明(必)。
- 特殊優異競賽、成就或服務表現。
一、 計畫目的:
為協助學生完成學業,減輕家庭經濟負擔,積極扶助弱勢及特殊境遇學生,減輕其就學經濟壓力。
二、 獎勵對象:(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中華民國國籍。
(二) 具有正式學籍者。
(三) 日間制學士班之二年級以上,惟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之研修生、碩博士生及在職專班學生。
三、 獎勵對象資格條件:
獎勵對象需同時具備下列「經濟不利」及「成績優異」兩項條件:
(一) 經濟不利
A類:(114學年度第2學期)
1. 具學雜費減免資格者:
(1) 低收入戶學生
(2) 中低收入戶學生
(3) 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4)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5) 原住民學生
B類:(114學年度)
1. 具大專校院不利處境學生助學計畫之助學金補助資格者。
2. 家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
3. 其他經由學校認定為經濟不利學生。
(二) 成績優異:114學年度學業成績班級排名前30%以內,操行成績須達80分以上,且未受申誡或警告(含)以上處分者。
四、 獎學金核發期間:
(一) 獎學金核發期間自115年8月1日起至116年7月31日止,共12個月。
(二) 若獎勵對象為115學年度應屆畢業生時,核發至116年6月30日止,共11個月。
五、獎學金核發標準:
(一) 符合A類經濟不利資格且成績優異者:每月發給新臺幣8,000元,每學年度合計最高發給新臺幣9萬6,000元。
(二) 符合B類經濟不利資格且成績優異者:每月發給新臺幣1萬元,每學年度合計最高發給新臺幣12萬元。
六、獎學金領取限制及停止核發事由:
(一) 本獎學金性質為政府獎學金,基於政府補助資源不重複原則,已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發給性質相同獎學金的學生,不得重複領取。
(二) 已享有政府公費待遇之各類公費計畫學生,不得再領取本獎學金。
(三) 如學生已領取政府發給助學金性質補助,或領取附有服務義務獎學金性質補助,仍為符合本獎學金發給對象。
(四) 學生如有休學、退學、轉學情形,或受申誡、警告(含)以上處分者,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學校停止核發後續月份之獎學金。
承辦人:學務處諮服中心游小姐
電話:03-3283201分機1302
MAIL:yunju@nts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