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函轉衛生福利部檢送「災區志工服務指引」
一、依本部114年12月17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533號函及衛生 福利部114年12月12日衛部救字第1141364302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民間團體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災害發生或災後復 原重建期間,安全有序地運用志工投入災區服務,衛生福 利部業訂定「災區志工服務指引」。
三、請師長及同仁辦理相關志願服務時,參考前開指引內容,加 強志工安全宣導與服務管理,以維護志工人身安全及服務 品質。
四、隨文檢送來文及相關附件資料1份(如附件)。
一、依本部114年12月17日臺教授青字第1140000533號函及衛生 福利部114年12月12日衛部救字第1141364302號函辦理。
二、為協助民間團體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災害發生或災後復 原重建期間,安全有序地運用志工投入災區服務,衛生福 利部業訂定「災區志工服務指引」。
三、請師長及同仁辦理相關志願服務時,參考前開指引內容,加 強志工安全宣導與服務管理,以維護志工人身安全及服務 品質。
四、隨文檢送來文及相關附件資料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