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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114-1學期助學措施申領作業說明

一、 依教育部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方案主軸(簡稱拉近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簡稱弱勢助學金)及各類學雜費減免之各該法規或補助依據規定,皆訂有學生已獲政府其他相關學雜費減免、補助或與補助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重複請領,合先敘明。
 

二、依退輔會函示,該會研擬之「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給辦法」草案(以下稱該辦法)及補助數額表,因行政院為期周妥,請該會報院審閱同意後再會同教育部發布,待發布後由該會各榮服處正式辦理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之人員之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辦作業,惟為避免該辦法發布期程未定,致學生無法申領教育部各項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措施,爰本校114學年度第1學期將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該辦法適用人員之子女倘符合教育部拉近方案、弱勢助學金及各類學雜費減免等申領資格,依學生意願及教育部各該助學措施規定,協助辦理相關作業及學雜費減免。

(二)倘該辦法於114學年度第1學期結束前正式發布,學生如欲選擇申領該辦法之補助,協助學生辦理繳回教育部拉近方案、弱勢助學金或各類學雜費減免之補助款,並開立「收據」或「學生業繳交當學期全額學雜費」之相關證明,俾利學生向退輔會提出申請。

(三)承上,學生將補助款繳回學校後,學校依教育部各項助學措施之補助款溢領繳回程序,至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簡稱助學系統,適用拉近方案、各類學雜費減免)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彙報系統(簡稱弱助系統,適用弱勢助學金)先備註說明文字後,再註銷學生申領紀錄。倘註銷時已逾助學/弱助系統開放學校端註銷權限之期程,學校參照教育部各項助學措施之核結後修正程序,檢附相關表件發文報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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