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以臺教 秘(五)字第1144100401A號令修正發布
一、「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高關懷學生實施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部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以臺教 秘(五)字第1144100401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 「教育部學產基金補助民間團體輔導需關懷學生實施要 點」,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及行政規則修正規定各1份。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 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行政規則修正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秘書處吳小 姐,電話:(02)7736-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