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府勞障字第1040099422號令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身心障礙者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提高身心障礙者之技術及服務水準,增加就業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身心障礙者,得申請本要點之獎勵。
1.設籍本市。
2.年滿十六歲至六十五歲。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
4.取得勞動部核發之技術士證照。
三、獎勵基準如下:同一人取得多張同級技術士證照,以獎勵一次為限。
1.取得甲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2.取得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
3.取得丙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4.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照者,核發獎勵金新臺幣五千元。
四、申請人應於技術士證照生效日起十二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動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附表)。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3.身分證影本。
4.技術士證照影本。
五、申請者如有虛報不實者經查核屬實,則不得再提出任何補助申請,並繳回原補助金額。
六、經費來源:由桃園市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