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115年10月13日原民教字第1150049504號函辦理。
二、旨揭函文針對獲助學金學生服務時數積欠問題,明定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之處理原則(包含獲獎之次一學期結束前完成、特殊事由展延機制及名額遞補相關規定),請轉知獲獎學生配合辦理,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有關旨揭函文說明三助學金名額遞補,請依下列方式作業:
(一)可遞補之學生須為該學期已提出申請但未獲獎之學生,且須按實施要點第七點以前一學期班級排名換算百分比依序擇優遞補。若無符合遞補之學生,則直接繳回該筆助學金款項至本校。
(二)須以書面告知原獲獎學生或取得原獲獎學生之自願放棄書。
(三)若屆時數履行期限,原獲獎學生已履行部分時數,按履行時數比例核撥助學金款項後,其剩餘款項須繳回至本校,該獎項不可進行名額遞補。
(四)低收助學金、中低收助學金、設籍蘭嶼鄉具雅美族身分助學金等獎項,為不可遞補之獎項。
(五)惠請函知本校有關該學期貴校助學金名額遞補結果。
四、114學年度第2學期(含)以前獲獎助學金之學生,其服務學習時數履行期限仍採彈性原則,至遲於離校前履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