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115學年度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申請日期114年9月7日至9月18日中午12時止,備妥相關文件繳交至課指組辦理。

一、依「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

二、依本要點第2點第1項第2款規定,曾代表僑居國獲得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與資訊奧林匹亞競賽(英文名稱簡稱IMO、IPhO、IChO、IBO、IESO、IOI)金牌獎、銀牌獎、銅牌獎,或獲得美國國際科技展覽會大會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四等獎者,得申請本部優秀僑生獎學金。就本學年度入學學士班新生已取具前述國際獎項,
經海外聯招會分發者,業經本部核定並函知就讀學校,至如係透過各大學單獨招生管道入學或於海外聯招會分發後方取得該等國際獎項者,得依本要點第7點規定,檢附獲獎證明文件,經就讀學校初核後,併同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部分符合優秀僑生獎學金資格者,已依本要點第3點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參加本部菁英僑生獎學金之遴選,本部另行函知遴選通過名單;經遴選通過者,其原核定之獲獎資格及待遇由「優秀僑生獎學金」調整為「菁英僑生獎學金」。

四、請領本獎學金者,不得同時請領我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獎助學金,但113年2月1日起實施之私立大專校院學雜費減免,不在此限。

五、「教育部獎勵海外優秀僑生回國就讀大學校院獎學金核發要點」請參閱→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2010 。

六、申請作業:

(一)申請資格
  1、第一學年初領者:海外聯招會或大學之錄取通知書影本及獲獎證明文件。

  2、第二學年以後續領者:上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

(二)由學校完成初核後,造具申請名冊(如附件),併同前述表件,函報本部申請,來函並請提供學校帳戶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