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會「補助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要點」(簡稱本要點)及年度預算編列情形,本年度下半年(7月至12月)核定分配貴校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名額1名(須具有i僑卡卡號) ,每名每月核給新臺幣2,500元,計撥付新臺幣15,000元整,款將於近日由財政部國庫署逕匯入貴校開立於第一銀行桃園分行帳戶(帳號:27130155551,戶名:國立體育大學401專戶),請注意查收。
二、本會補助名額與金額雖已明定,學校仍得本於公平原則並於符合本要點相關規定之情形下,彈性調整核發人數與金額,惟每名核給金額倘有超額(即核給金額超過新臺幣15,000元)之情事,須於核銷時提具理由說明報本會,以落實照顧僑生目的。獲得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者應協助學校辦理招生活動、人才媒合諮詢及生活輔導、就學輔導或就業輔導等相關事務。
三、請貴校於本年12月20日前備函檢送下列資料送本會辦理核銷作業,未依限辦理核銷者,將影響貴校次年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名額:
(一)僑生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印領清冊一式兩份。
(二)僑生工讀金請領情形表(非請領工讀金者免附)。
(三)僑生學習扶助金學習活動評核表(須以正體華語文親筆手寫且勿抄襲模仿,非請領學習扶助金者免附)。
(四)獲領工讀金/學習扶助金僑生人數統計表。
(五)貴校訂定之校內工讀及學習扶助金相關實施規定。
四、年度結算:應於本年12月25日前,依照本要點規定,檢送本會「工讀及學習扶助金補助年度收支結算表」到本會辦理結算事宜。
五、考量本會核發僑生工讀金尚未達個人健保補充保費起扣點(單次給付金額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之薪資所得),爰各校核發僑生工讀金應不得從中扣取健保補充保費。
六、鑒於學習扶助金係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並無對學校提供相對勞務之情事,爰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2月2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1060003684號函釋,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七、前揭核銷及結算相關表件亦可至本會網站(ocac.gov.tw/OCAC/)首頁/僑生服務/僑生聯繫/僑生在學照顧/工讀金及學習扶助金項下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