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修正「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詳如說明

一、依本部青年發展署115年4月30日臺教授青部字第1150000017D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本次修正重點為用詞定義之調整。

三、隨文檢送原函及相關附件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