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修正「教育業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2條,詳如說明
一、依本部青年發展署115年4月30日臺教授青部字第1150000017D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本次修正重點為用詞定義之調整。
三、隨文檢送原函及相關附件1份(如附件)。
教育部函及修正條文內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