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法制作業要點、本府115年4月15日府青綜字11500997811號令及本府115年4月15日府青綜字11500997812號令辦理。
二、有關本府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青年參與國際事務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第十點,與修正「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參與多元文化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分別經本府於115年4月15日以府青綜字11500997811號令與府青綜字11500997812號令修正發布,一併修正相關申請核銷書表格式。
三、檢送發布令、旨揭要點及修正書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