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僑務委員會「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4 日以僑生輔字第1140502175號令修正

「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慰問金發給要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14日以僑生輔字第1140502175號令修正發布。

說明:
一、旨揭要點第三點新增但書,規定其因傷病住院醫療或死亡係可歸責於僑生之違法行為或自殺所致者,不予發給慰問金,請貴校協助提醒僑生留意遵守法規及重視自身安全,並請規劃辦理僑生交通安全講座及輔導僑生考取駕照,減少僑生交通違規事件發生。
二、旨揭要點第五點新增第三項,規定申請之時間點應於事實發生當年度提出,但事實發生於當年度十一月一日以後,或傷病住院醫療行為持續至下一年度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於下一年度提出申請,惠請貴校僑輔人員平時積極關懷在學僑生生活狀況,以利及時運用本會資源提供有需要
的僑生適當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