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為建立穩健的身心障礙學生學習所需同步聽打支持體系,有關規劃及執行同步聽打服務相關原則

說明:


一、學校應依特殊教育法第35條規定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基於學生的學習需求,提供必要的支持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及發展。身心障礙學生的支持服務,應視學生的身心特質及學習需求,依據學生應修學分、課程性質、修課情形、慣用支持服務及對未來職場個別領域的適
應等方面,規劃適性化、多元化的個別化支持計畫,整合學校教學及輔導資源,提供適切的支持服務。

二、為執行本部補助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費,有關規劃同步聽打服務,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依學生實際學習需求規劃服務時數並訂定時數管理規範,得於課堂前後預留服務時間,以利課前準備或課後討論,協助學生的學習及發展。

(二)為維護同步聽打品質,於身心障礙學生實際上課或參與特殊教育輔導活動、個別化支持計畫會議及特殊教育相關工作會報時數達2小時者,得聘請2位同步聽打人員,
同時服務。學生因故取消服務者,請依時數管理規範辦理,並得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覈實支應聽打人員交通費。

(三)基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學習需求,針對具體可見的服務量能,得由學校與同步聽打服務員簽訂聘僱契約或服務契約,以建立穩定、健全的同步聽打支持體系。

三、有關同步聽打服務費用基準,依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招收及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實施要點附表一大專校院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工作計畫經常門經費補助基準表之「一、身心障礙學生助理人員服務費」規定,符合同步聽打服務結訓條件者,其服務費用應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公告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補助參考表支應,以維護服務人員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