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賃居宣導]為保障租客及買方權益,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租賃或買賣契約應確實揭露屋內非自然死亡相關資訊

一、依據內政部114年4月21日台內地字第1140262152號函辦 理。

二、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第24條規定,經紀人員 在執行業務過程,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 對人解說,雙方當事人於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書時,經紀 人應將不動產說明書交付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並由相 對人在不動產說明書上簽章,說明書視為契約書之一部 分。次依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第2點有關成屋之規定, 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如有發生兇殺、自殺、 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應加以敘明。

三、另現行「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附件「現況確認書」,亦規範於簽訂契約時,應分別確認租賃住宅或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曾否發生兇 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及 「產權持有前」曾否發生或是否知悉前開情事。

四、請師長、同仁及同學簽訂租賃或買賣契約時,應確認業者是否揭露前開相關資訊,俾以保障租客及買方權益,減少不動產交易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