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大專校院學生會培力及校園行動補助作業須知」

一、應教育部113年10月15日臺教會(三)字第1134400978A號 令修正發布之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 (下稱補助經費要點),及本署為鼓勵學生會籌辦與學生權益及校園公共議題有關之倡議、推動等活動,爰將原 「大專校院學生會專題研討課程補助作業須知」修正為 「大專校院學生會培力及校園行動補助作業須知」。

二、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課程/活動內容增列學生會可籌辦學生權益或校園公共議題倡議及推動活動(如校園性別議題、校園學習、學生 住宿等),俾校園學生了解議題倡議背景、推動脈絡等,並提升對於議題關注程度,凝聚共識。

(二)為擴大補助效益,增列「公私立大專校院學生人數達1萬人以上者,最多以補助3次為原則」規定。

(三)修正受補助學校應於課程/活動結束2個月(原為15日) 內,辦理請款及結案,給予彈性作業時程。

(四)應補助經費要點修正,修正補助項目及經費概算編列基準表及相關表單,每人每日膳費340元,午、晚餐每餐單 價於120元範圍內供應;辦理期程第1天(包括1日活動)不提供早餐,其1日膳費以280元為基準編列;辦理半日者,每人膳費上限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