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

教育部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振卓越合格特殊教育教師、執行融合教育之合格教師與教保服務人員,及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專業與助理人員(以下併稱卓越特殊教育人員)之士氣,增進特殊教育及融合教育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及各級學校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構)(以下併稱推薦單位)得就符合下列條件之人員,推薦為卓越特殊教育人員:

(一) 基本條件:

1.最近三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領域或執行融合教育,且績效考核或考績最近二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上者。

2.未受刑事、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五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一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所列情事之一者。

4.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或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二) 積極條件:有下列優良事蹟之一者:

1.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改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

2.長期奉獻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

3.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研究,有具體成效。

4.推展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成效。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有具體成效。

 

詳細資訊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