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案。

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案。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10日衛部醫字第1121663253C號及同年月日衛部醫字第1121663199C號函辦理。
二、檢附旨揭規定相關資料,另衛生福利部已載於該部網站(網址:https://www.mohw.gov.tw/)「最新消息>公告訊息」及「法令規章」項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