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11年6月10日衛授疾字第1112100255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涉及僑生畢業留臺求職規定變更。
三、檢送衛生福利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四條條文勘誤表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