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並自110年6月30日起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學校推展客家社 團及學術藝文活動,增進學生對客家文化之認識與瞭解,進而達成向下扎根、永續傳承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資格:

  (一) 桃園市公私立大專院校、高中職、國中、國小及幼兒園。

  (二) 本市各級學校經客家委員會核准為當年度參與客語生活學 校或客家藝文競賽表現優良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對象。

三、補助類型:

  (一) 客家社團:

   1、執行時間:

    (1) 每學年度於課外時間或社團課時間或其他彈性學 習時間辦理。

    (2) 每案一學期須執行至少十二週,每週至少一節課。 如遇考試、連假或其他重要活動者,可調整執行時 間。

   2、參加對象:

    (1) 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

    (2) 每班至少十五位學員,惟特殊情形報經本局同意者,不在此限。另,學員名單應於第三次上課前送本局核定,如核定後因故須異動,授權學校自行處理, 免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惟須於成果報告敘明原因。

   3、執行內容:以學習客家語言、認識客家文化為主,包含 詩詞吟唱、歌謠、舞蹈、口說藝術、戲劇、導覽培訓民俗技藝、禮俗信仰、文史研究調查、文創產業、影音 記錄等課程。

  (二) 客家營隊:

   1、執行時間:每年度寒、暑假實施,須為期至少三至五日 為原則,每日至少四節課。私立學校申辦營隊須另附寒、 暑假期間證明文件。

   2、參加對象:

    (1) 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惟為增進親子對客家 文化之參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區 兒童。

    (2) 每班至少十五位學員,其中家長人數不得逾學員總 人數比例二分之一。惟特殊情形報經本局同意者, 不在此限。

   3、執行內容:

    (1) 規劃客家主題營隊,如「客家戲曲營」、「客家歌唱 營」、「客家影像創作營」、「客家語言文學營」等。

    (2) 客家主題之學習時數應至少占全部課程百分之八 十。

    (3) 各項課程應適度搭配實作體驗或動態性課程,並強 調結合學校特色、在地文化等資源,設計豐富多元 內容。

  (三) 客家學術藝文活動:

   1、執行時間:每年度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2、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惟為增進親子 對客家文化之參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 區兒童。

   3、執行內容:原則於本市舉辦且以客家語言、歌謠、文學、民俗技藝、禮俗信仰、文史研究調查、文創產業、影音 記錄等課程。

  (二) 客家營隊:

   1、執行時間:每年度寒、暑假實施,須為期至少三至五日 為原則,每日至少四節課。私立學校申辦營隊須另附寒、 暑假期間證明文件。

   2、參加對象:

    (1) 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惟為增進親子對客家 文化之參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區 兒童。

    (2) 每班至少十五位學員,其中家長人數不得逾學員總 人數比例二分之一。惟特殊情形報經本局同意者, 不在此限。

   3、執行內容:

    (1) 規劃客家主題營隊,如「客家戲曲營」、「客家歌唱 營」、「客家影像創作營」、「客家語言文學營」等。

    (2) 客家主題之學習時數應至少占全部課程百分之八 十。

    (3) 各項課程應適度搭配實作體驗或動態性課程,並強 調結合學校特色、在地文化等資源,設計豐富多元 內容。

  (三) 客家學術藝文活動:

   1、執行時間:每年度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2、參加對象:以申請單位之在校學生為主。惟為增進親子 對客家文化之參與及認同,可包含家長及周邊學校、社 區兒童。

   3、執行內容:原則於本市舉辦且以客家語言、歌謠、文學

四、補助原則:

  (一) 每校每年度至多以申請六案為原則,其中客家社團案件數 以核准當年度案件數併計。

  (二) 每案補助金額至多以新臺幣五萬元為原則。

  (三) 補助經費不可支用於活動抽獎獎金、贈品、紀念品、點券、 摸彩品、購置設備或修繕等項目。

五、補助項目及基準﹕詳如附表,本局得視各校所提計畫內容,核定 最終補助項目及金額

六、請欲申請者依照作業要點第六點申請期間前一個月向本校學務處課指組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間如下:

      (一) 客家社團:於每年八月一日前向課指組提出申請。

      (二) 客家營隊:寒假營隊於前一年度十月二十日前向課指組提出申請,暑假營隊於當年度四月一日向課指組提出申請。

      (三) 客家學術藝文活動:至遲應於計畫預定執行日前二個月向課指組提出申請,每年十月十五日截止申請

七、申請程序:

  (一) 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及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 目的、日期、地點、參加對象、活動內容、經費概算及經 費來源等項)一式一份(含電子檔),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 限前將申請文件函送本局(以郵戳為憑);

    資料不全者除限 期補件外,本局得不予受理。

  (二) 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申請本局補助項目及金額; 同時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並應列明各該機關補助項 目及金額。

  (三) 申請單位所送資料及相關附件,本局不予退還,如有需要, 請自行留存備份。

八、於請參閱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鼓勵學校辦理客家社團及學術藝文活動補助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