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體育大學學生宿舍輔導辦法,業經111年8月23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修正通過全文

國立體育大學學生宿舍輔導辦法

107年03月20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4條第6條第10條文

107年5月29日106 學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第4條第6條第10條文

107年10月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通過

第5條第6條條文

109年06月22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全文

109年6月24日108學年度第5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全文

110年1月12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8條、第19條、第24條

110年3月16日109學年度第4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8條、第19條、第24條

110年4月29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23條、第24條、第25條

110年6月8日109學年度第6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23條、第24條、第25條

110年11月30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4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9條

111年06月29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9條、第10條、第24條

111年8月23日111學年度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第9條、第10條、第24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立本校學生宿舍輔導組織及職掌、住宿申請、分配、進住、退宿、內務、生活、考核及獎懲,以為輔導之依據,特訂定學生宿舍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宿舍含一期宿舍群英樓、二期宿舍育英樓、三期宿舍精英樓,除值勤室外,專供本校在學學生住宿、國家隊培訓及校內外單位辦理各項研習或營隊活動之用。

第二章  輔導組織與職掌

第三條  學生事務處於學生事務長、生活輔導暨健康促進組(以下簡稱生健組)

組長指導下,輔導學生生活,策訂宿舍管理,實施學生住校申請、分配、進行督導與考核。總務處負責學生宿舍設備、修繕保養、水電用品供應與環境整理美化事宜。

第四條  學生宿舍設輔導人員,負責宿舍全盤管理之責,使宿舍行政與管理一元

化。輔導人員依本辦法規定,負責學生生活輔導與管理外,並於值日(勤)期間負責學生宿舍秩序安全及偶發事件處理。

第五條  學生宿舍設置宿舍管理員、工友,受生健組組長之指導,執行宿舍行政

事務及環境整潔工作。

第六條  學生宿舍設置自治幹部,成立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宿委會),幹部均受生健組組長之指導,維護宿舍寢室之公共安全、衛生與秩序。宿委會之執掌與獎勵另「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組織章程」規範之。

第三章  宿舍申請與分配

第七條  凡本校學生均可依學務處之公告於規定時間內申請住校(申請表詳如附件一、二)。

住宿申請表未依規定時間內繳交至生健組,該年度不予申請。為使學生宿舍合理充分使用,校得依實際情況調整寢室、床位,住宿生不得拒絕。

暑假需住宿者,應向學校申請。本校寒暑假住宿管理要點另定之。

第八條  競技學院依規定需晨操或專長訓練者,每年由各隊總教練於申請期限內簽送需住宿名單,優先安排宿舍;未選修運動專長訓練課程學生有住宿需求者,比照一般生提出宿舍申請與分配。

     三期宿舍安排競技學院住宿生原則

     競技學院具專長訓練需要者,經專案簽准後依實際空餘床位安排之

第九條   本校學生基本點數為:大學部、研究生(碩、博班)為75點、延修生(大學部或博士班五年級以上、碩士班三年級以上)為65點,並得依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予以加扣點計算積點。

除大學一年級新生、轉學新生優先安排住宿外,其餘依住宿申請點數高低依序排列,遇積點相同者,依電腦亂碼分配之。

應屆畢業師資生為參加當年度教育實習有住宿需求者(八月至隔年一月或二月至七月),收費比照寒暑假住宿管理要點規定辦理。

校友師資生(含應屆畢業師資生)為參加教師檢定考試或教師甄試考試,接受師資培育中心輔考者,得比照寒暑假住宿管理要點規定收費之。

前二師資生進住學生宿舍期間,師資培育中心應協同學務處實施生活管理及輔導。

農曆春節期間、或因應法定傳染病防治、遇緊急特殊情況及精神疾病急性發作等足以影響他人健康或住宿作息,須立即治療或療養之學生,得令其停止住宿,俟其康復後再行申請(如遇上述情事,住宿生應無條件配合住宿床位之分配及調整)。

第四章  進住與退宿

第十條  經核准入住者應於入住前繳交住宿費及保證金,前項保證金依契約及本校公告辦理,逾期未繳費者,取消住宿資格;屬已入住申請續住者,本校得於開學後兩週內強制要求搬離宿舍並依實際住宿期間補繳住宿費用因辦理就學貸款提有證明並准予延期者除外。

第十一條  學生經分配床位後,不得任意調換床位或轉讓他人。未經許可私自轉(頂)讓床位者,取消住宿資格並依校規予以議處。

     住宿生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內(舊生每年八月底前、新生九月底前)申請更換床位(如附件三),經核准後始可異動,每人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學生進住宿舍後對公物及室內一切設備應負有維護與保管之責任,並簽署設備點交表(如附件四~六),如無故遺失或損壞應負賠償責任,並依情節輕重得以議處。

     住宿生以學生證刷卡或人臉辨識系統進出宿舍,並配合二十四小時監視錄影方式管制以維安全;遺失或損毀所借用之臨時管制卡者,每張酌收工本費新台幣100元。

     每次借用管理室備用鑰匙者,小時內歸還,未歸還者自翌日起每日扣2.5點,直到歸還鑰匙止。若為鑰匙遺失,則由借用人負責賠償複製鑰匙之費用。

第十二條  住宿生因故退宿時,須填寫退宿申請表(如附件七),檢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或休(退)學證明,報請學務處核准。

     學生因犯過勒令退宿者,在校期間不得再申請住宿。

     學生辦理退宿(含更換寢室)時,應將寢室打掃乾淨,依設備點交表清點繳交宿舍公物。遷出宿舍後,寢室內留有任何私人物品者,視同廢棄物逕為處理。

     學生退宿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住宿學生應於退宿公告日期中午十二時前完成退宿申請手續(含繳回鑰匙),辦理時間為早上九時至下午四時,經檢查人員認定清潔乾淨(如:未遺留個人物品、垃圾…),並填妥退宿退費申請表後,繳至學務處生健組始完成退宿手續,可退還宿舍保證金。住宿學生如遇因可舉證之特殊情況,以致無法於期限內完成退宿者另由生建組專案辦理。

  二、未能在期限內將個人物品搬離者,因特殊情況(請以專簽辦理,敘明原因)個人物品處理後(錄影存證)放至各期地下室,統一管制,如超過五日未領回者,則依廢棄物處理。

  三、休退學及強制退宿者,自生效日起三日內完成退宿(含管理員檢查後簽名確認)。未完成者,第四日起生健組得強制執行遷出,物品則依廢棄物處理,所須處理費用由該生保證金支付。

  四、退宿房間經專業人員鑑定寢室內部設備損壞屬人為破壞者,須照價賠償,由保證金扣除賠償費用,若超過保證金金額者,依實際維修費用賠償(如未完成賠償者,則不予以辦理離校手續)。 

第五章  住宿費繳(退)

第十三條  申請宿舍應住滿一學年,分上、下學期繳費(不含寒、暑假),各宿舍收費標準依宿舍契約書規定辦理。

            未依期限完成退宿手續者住宿費將由保證金扣抵,並以校外人士每日220元計算。      

第十四條  於學期中辦理宿舍遞補進住者,收費標準如下:

  一、於開學後未逾三分之一學期進住者,繳交全額住宿費。

  二、於開學後逾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學期進住者,繳交三分之二住宿費。

  三、於開學後逾三分之二學期進住宿舍者,繳交三分之一住宿費。

     每學期開學日後,學生要求更換寢室致所繳宿費標準不同時,應補足差額,若為溢繳款項則不予退費。 

        住宿學生因故辦理退宿時,除住宿期間已逾全學期三分之一者不得申請退費外,得依下列各款項辦理退費:

    一、住宿期間未逾十日者,得請求返還所繳住宿費之全部。

    二、住宿期間已逾十日者,得請求退還所繳住宿費之半數。

    三、前項住宿期間自開學日起算,至學生辦理退宿日止。

第十五條  本宿舍依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提供符合低收入戶者免費住宿,學生應依本校規定完成服務學習,未完成者次一學期不得申請免費住宿。

     服務抵免以協助緣園活動(課程)及宿舍服務為原則,學生應主動至學務處登記安排服務時間。

      第一項低收入戶學生服務學習規定另定之。

第十六條  宿舍保證金退費標準如下:

  一、退宿者須繳交退宿退費申請表,收件期限如下:第一學期收件至一月三十一日中午十二時止,第二學期收件至八月三日中午十二時止(遇假日順延一天),除特殊情況(如休退學…)外,逾時不受理。

二、學生於住宿期間或退宿時,若有宿舍物品或設施損壞,經查可歸責於該當事人時,應負賠償責任;當事人未依規賠償,將取消住宿資格,並沒入住宿保證金,納入年度學生宿舍場館收入。若應賠償金額超過保證金,不足部分應由該當事人補足。

  三、學生未辦理、逾期申請退宿或退宿時未盡清潔打掃之責,經查屬實,保證金不予退還,做為清潔維護費用。

第十七條  各寢室用電均依分裝電表以電卡自行刷卡使用,電卡請自行至儲值機儲值,學生辦理退宿時,電卡內餘額由學生自行處理。

各寢室之電卡讀卡機若異常或損壞,經維修廠商鑑定屬人為破壞者,該寢室人員一律扣20 點強制退宿,並依相關規定懲處及負擔維修費或新購費用。

電卡刷卡機因故損壞,在更新維修期間以人工抄錶方式於每月五日抄錶(拍照存證)計費,持管理人員所開單據至本校自動繳費機完成繳費為原則,退宿者計費至退宿日;計價方式:以學校該年度收費標準計費,宿舍管理員開立繳費單據日起七日內(國定假日、例假日順延)未依規定繳交費用者,以斷電方式辦理直到繳清費用後完成復電。

第六章  住宿一規定

 第十八條  學生宿舍大燈及走廊燈含公共區域照明設施於每日間十二時熄燈宿舍網路於每日凌晨二時至五時僅提供瀏覽網頁功能

第十九條   學生宿舍出入管制由學生宿舍管理員負責執行。管制時間為每晚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五時,除公務車外禁止車輛進出;如因特殊原因、緊急事故須外出處理者,應向值班之學生宿舍管理員報告。

住宿生應以人臉辨識或學生證刷卡單進單出宿舍,擅自帶領他人進出而違反管制規定者,予以扣點處分。

夜間十一時至十二時登記不列入違規次數,違反管制規定(超過十二時)者,每月登記次數達三次()以上者予以扣點。

第二十條  非本校學生宿舍住宿生,不得擅自進入學生寢室。

學生宿舍公物非經學生宿舍管理員核准,不得攜帶外出。

學生宿舍公共設施使用規定、會客規定等,另依「學生宿舍生活規章」訂定並實施。

第二十一條 基於住宿安全與衛生安全需要,宿舍管理人員或學務處相關人員,於公告週知後得進入學生房間進行事件處理;惟緊急或安全事故而須搶救人員、搶修相關設施或查核住宿人員身分時,得不經住宿生同意逕行進入寢室為適當處置,但權責單位應於處置後三日內以書面告知住宿學生處理結果。

  第二十二條 宿舍各房間於交予住宿同學前得將該寢室拍照存證,作為同學退宿時,寢室清潔與設備維護之檢查依據。

第七章  住宿考核

第二十三條  

住宿生有下列事蹟,除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外,並採獎勵加點處理:

一、具下列身分者,以課外活動指導組(以下簡稱課指組)薦送名單為依據,依下列各目加點課指組得視實際表現酌予加減:

()學生社團社長或會長(不含學生會及學生議會),加2.5(社團評鑑未達60分者不予加點)

()獲社團評鑑優等之社團幹部,加2.5點。

()獲社團評鑑優等之社團正副社長,加5點。

()獲社團評鑑特優之社團幹部,加5點。

()獲社團評鑑特優之社團正副社長,加7.5點。

()擔任學生議會議員表現優良及熱心服務者,加2.5~5點。

()擔任學生議會正副議長表現優良及熱心服務者,加7.5~10點。

()擔任學生會幹部表現優良熱心服務者及新任學生會幹部,加5~7.5點。

()擔任學生會正副會長表現優良熱心服務者及新任學生會正副會長,加7.5~10點。

()擔任學生會各部部員表現優良及熱心服務者,至多加5點。

二、符合下列各目者,依各目辦理加點:

()擔任宿委會服務委員以上幹部或學校安全與衛生教育委員表現優良及熱心宿舍公益服務者,加10點。

()新任宿委會服務委員以上幹部,加10點。

三、具下列事蹟及身分者,由各單位核章認證依項各別加點:

()出席並全程參與學務處舉辦之宿舍相關活動(含緣園課後學習活動)、座談會等活動者,每1場次加1-2點。

()上學期個人操行成績達90()以上者,加2.5點。

()各班級之班代及副班代(以學期計),加2.5點,由諮服中心認證。

()繳交學生會費(以學年計),加5點,由課指組認證。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獲個人或團體成績前三名之成員,加5點,請自行檢附相關證明。

()健康檢查報告於第一學期開學後3 天內繳交者,加5 點。

()設籍於離校車程1.5小時以上者,加5點;離島生加10點。

()中低收入戶子女加2.5點,低收入戶子女,加5點(以上均需附鄉鎮區公所證明,若前一學期未完成服務學習者,不予加點)

()僑生(課指組提供)、原住民學生(非在職生)及外籍生(國際交流中心提供),加10點。

(十)身心障礙生(諮商輔導暨校友服務中心提供,以下簡稱諮服中心)10點。

(十一)參加愛校志願服務(非課程),每服務2小時加1點,至多5點,由生健組認證。

(十二)如住宿同學主動提供違規住宿同學事跡並查明屬實者,由生健組專案簽核獎勵加點。

(十三) 其他單位辦理全校性活動,檢附活動成果及學生參與情形,經專案簽准者,得由生健組視情況酌予加點,至多5點。

       前項各款所稱表現優良、熱心服務,應有具體事證,提供認證單位或學生事務處予以評核。

第二十四條  住宿生有下列事蹟,除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外,並扣點處理

  一、違反下列事項者一次應扣2.5點:

  ()在宿舍區內製造噪音、大聲喧嘩或妨害他人自修及睡眠者。

  ()在宿舍區或學苑餐廳任意堆放丟)垃圾者。

  ()在寢室或宿舍走廊牽扯繩索晾曬衣物者。

  ()宿舍環境髒亂,經勸導而不改善者。

  ()未經同意私設桌椅及其他妨礙他人之用品者。

  ()晚上10點後仍在宿舍從事各項娛樂活動,影響宿舍安寧者。

  ()在寢室外赤膊露體者。

  ()非住宿生進入宿舍前應先至管理室登記換證,同意後始得進入,若未經同意擅自進入,一經查獲被訪問者(住宿生) 予以扣點。

  二、違反下列者一次應扣5 點:

  ()對宿舍管理員、師長態度傲慢者。

  ()未依劃分區域違規停放車輛者。

  ()不愛惜公物或擅自移動公物,情節輕微者。

  ()於校內騎乘汽機車未遵守交通規則者。

  ()開學後一週內未交住宿卡或住宿卡資料錯誤不齊全者。

  ()住宿生未參加學生宿舍朝會且未依規定請假者。

  ()違反住宿門禁管制者。

    (八)違反學校或中央防疫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三、違反下列者一次應扣7.5點:

  ()擅自更換門鎖者。

  ()爬牆進、出宿舍者。

  四、違反下列者一次應扣10點:

  ()未經簽准提供校外人士集會活動,妨害宿舍安寧者。

  ()故意損壞公物者。

  ()私自更換床位者。

  ()將宿舍設備擅自移動調換者。

  ()擅自帶入或使用具危險性之烹煮器具者。

  ()於宿舍區內使用學生宿舍生活規章表列違禁電器用品者。經查獲統一放置學生宿舍倉庫(不負保管之責),並於該學期末(比照退宿手續辦理)始能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得由生健組逕行處理。

  ()在住宿區內隨地吐痰或非吸菸區抽菸(含電子菸)、嚼檳榔者。

  ()破壞房間內設備物品,如電卡、讀卡機,門窗桌椅床或其他公物者。

  ()破壞公物,如逃生機,滅火機,交誼廳,電梯間…等公共設備物品者。

  ()以物品或其他方式造成宿舍進出安全電子管理系統無法運作者。

  五、違反下列者一次應扣20 點,得立即退宿,且在校期間不得再申請住宿:

  ()經分配寢室不進住又不註銷私自轉讓或允許他人冒名頂替住宿者。

  ()對宿舍管理員、師長指正違規之行為,有侮辱言行,情節嚴重者。

  ()故意破壞公物情節嚴重者。

  ()在宿舍內有打麻將、賭博及濫用藥物等行為者。

  ()對宿舍公共安全、安寧有嚴重影響經勸導無效者。

  ()無正當理由且未經登記,帶領非住宿生進入宿舍;擅自留宿親友或同學者。

  ()到異性宿舍過夜、留宿異性者;未經登記帶領或進入異性同學寢室或區域者。

  ()私接公共區電源或以任何方式竊取公用電力者。

  ()在住宿區內喝酒者。

  ()在寢室或宿舍區內飼養任何動物者。

    (十一)攜帶任何危險物品或違禁物進入宿舍者。

    (十二)違反學校或中央防疫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其他違規行為依情節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該樓層或該寢室有前述違規行為無人承認時,得連坐扣點。

第二十五條  住宿學生違反有關規定之扣點,由宿委會主任委員、管理員報請生健組執行,一學年內違反學生宿舍相關規定,依「學生獎懲辦法」懲處累計申誡二次以上者,取消其下學年住宿資格;累積扣點達20點,或小過(或累計三次申誡)以上者,則必須在兩週內搬出宿舍,不予退費,並取消在校期間之住宿申請資格。

        學生初犯前條規定有悔意者,可向申請愛校服務辦理銷點,銷點原則如下:

   一、每學期每人僅能申請一次銷點愛校服務,依指定工作項目完成。

   二、每愛校服務一小時銷減1個點數,並在公告扣點兩週內申請銷點或申訴,申請後兩週內完成。

三、違犯前條各款蓄意、情節重大或累犯者,不得申請銷點。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修法歷程

84年12月26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85年04月26日學生事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86年01月21日85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87年03月10日86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88年11月22日88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89年05月15日88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0年07月04日89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01月08日90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1年02月22日90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04月13日92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3年12月07日93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4年10月25日94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2月05日95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03月29日95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12月19日96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4月24日96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8月27日97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05月26日97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0月20日98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4月13日98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99年09月28日99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04月19日99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09月16日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0月24日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10月02日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1月11日101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4月10日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06月10日101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0月30日102學年度第ㄧ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04月18日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條文

103年06月11日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10月23日103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年06月02日103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0 條條文

104年11月17日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10 條、第11條條文

105年04月12日10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4 條、第5條、第6條、第15條條文

105年07月06日104學年度第6次校務金管理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2條、第15條條文

105年11月22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10條條文

 

相關法規載點如下:國立體育大學學生宿舍輔導辦法       國立體育大學學生宿舍輔導辦法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