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助對象:已來臺入學且家境清寒之僑生、港澳生及海青班學生。
二、申請方式:
(一)僑生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二)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前已來臺入學之僑生免附清寒證明。
(三)僑生如於103年1月1日以後來臺入學,升讀下一階段學程仍請重新提送清寒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
三、申請文件:申請表及清寒證明文件。
(一)申請表如附件。
(二)清寒證明文件開立單位:
1.一般性開立單位
(1)僑居地留臺校友會所核發之證明
(2)來臺就學前一學程畢業學校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3)僑居地同鄉會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4)僑居地政府機構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5)僑居地保薦單位所開立之證明文件
(6)我國政府機構開立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2.特定國家或地區具公信力之個人
(1)香港地區區議員開立之證明文件
(2)越南地區村長、里長、黨(社、坊)人民委員會主席開立之證明文件
(3)馬來西亞地區國會議員、州議員、市議員及村長(不含拿督)開立之證明文件
3.其他經本會同意核可者
四、自107年起新增符合申請補助資格之僑生申請作業流程:
已參加健保之僑生,如因故轉為符合申請補助資格者,學生應於每月17日前繳交相關文件至本校課指組。若愈期繳交者,補助則延至隔月開始。(例如:學校於6月17日前繳交申請文件,本校上傳至「對外獎學金申審及健保補助名單報送系統」,經僑務委員會覆核後名單內之學生自6月1日起獲補助參加健保。若逾期繳交,補助由7月1日起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