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11日衛署醫字第1020202525號令訂定發布施行「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

教育部 函  

 受 文 者:國立體育大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07月31日 

 速  別:普通件 

 附  件: (3件) 「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條文及發布令電子檔( 0107158A00_ATTCH1.pdf、0107158A00_ATTCH2.doc、0107158A00_ATTCH3.pdf,共三個電子檔案 ) 1021296140_2_0107158A00_ATTCH2.doc 1021296140_1_0107158A00_ATTCH1.pdf 1021296140_3_0107158A00_ATTCH3.pdf

主旨:

函轉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11日衛署醫字第1020202525號令訂定發布施行「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2年7月11日衛署醫字第1020202528號函辦理。

 二、該署前於本(102)年5月23日衛署醫字第1020202615號公告發布施行「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本部業於本(102)年5月30日以臺教綜(五)字第1020079263號函函知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部屬機關(構)(諒達)。

三、依旨揭辦法第11條規定,經公告應設置AED之公共場所,應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爰請依權責設置或轉知所屬,並依相關規定辦理;大專校院國立學校得由校務基金、私立學校由私校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支應;高中職、部屬機關(構)若有經費不足,可作為募款項目,請企業支持。 四、檢附「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條文及發布令電子檔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