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電動代步車進入公共設施場所之相關原則

依據內政部102年5月30日台內社字第1020209437號函辦理,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重申一般公共設施場所室內空間,對於長度120cm以下迴轉直徑150cm以下之四輪電動代步車,應開放進入,以維護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及行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