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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事項」有關跨校交流及音樂類團隊合唱項目練習之防疫措施一案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0月22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143806號函辦理。

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17日「宣布自10月19日至11月1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第二級」新聞稿,及教育部國民及前教育署110年10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37186號函頒修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110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爰修訂旨揭注意事項有關跨校交流及音樂類團隊合唱項目練習之防疫措施。

三、旨揭注意事項修正說明如下:

(一)人員管理第3點:指導人員及學生名單應確實造冊及控管,以固定人員方式練習,訂定健康監測計畫及有異常時之追蹤處理機制,確保人員落實健康監測。

(二)指導人員與學生練習期間注意事項第2點:考量吹奏、合唱類因排練需要無法全程佩戴口罩,得於演奏(唱)時暫時脫下口罩,但應於不需演奏(唱)時隨即戴上口罩。

四、請貴校落實相關防疫措施;教育部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疫情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注意事項。

五、檢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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